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督办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督办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督办工作,保证上级和全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工作意图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办工作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分工协作、讲求时速、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督办事项件件落实,项项回音。
第三条 委领导按职责分工指导和检查督办工作的落实,并对重大事项及时进行协调督办。办公室是负责全委督办工作的管理部门,承担督办事项的立项、组织协调和综合反馈工作。各处室根据职能分工和领导批示要求,负责办理督办事项。
第二章 督办任务
第四条 督促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督促上级领导机关及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办理;督促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督促全委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督促委领导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督促其他事项的办理。
第三章 督办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 立项。对属于督办范围内的事项,由办公室登记、编号并立项(简称督办件)。
第六条 交办。办公室督办人员填写《工信委列入督办事项任务通知单》(样单附后),注明督办事项的内容、交办时间、承办部门、要求时限等,连同督办件于填发通知单当日交承办处室办理。
第七条 承办。承办处室收到督办件后,应明确承办人,抓紧落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坚持一件事由一个处室牵头承办,对督办件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处室的,由办公室明确主办和配合处室,由主办处室负责协调相关配合处室办理,配合处室要及时主动向主办处室提供情况。
第八条 催办。督办件交办后,办公室跟踪办理情况,依照有关要求适时进行催办,确保进度。对到期未完成的督办事项,各处室要说明情况,抓紧办理。
第九条 反馈
1、承办处室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督办事项后,要及时向交办的上级部门及领导同志报告,并完整填写《工信委列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报告单》(样单附后)返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向委领导综合反馈或报告办理情况;
2、办公室定期汇总分析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并将督办情况向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
3、对紧急的重要督办事项,承办处室要及时向委领导报告进展情况,办公室随时向委领导报告督办情况。
第四章 督办事项办理要求
第十条 各承办单位应按规定要求积极办理督查事项,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有督必办,有办必果,有果必报。
第十一条 督办事项有时限要求的,承办处室应按照要求的时限办理。
第十二条 督办事项没有时限要求的,应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适时办结。其中省委、省政府领导和本委领导的重要批示办理件和交办事项,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对有特殊要求的,要及时报告办理结果。省委、省政府办公厅重要公文中要求办理的事项及有关部门送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也应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十三条 对时间跨度较长的督办事项,承办处室应视情况向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度及后续工作安排。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难以处理和协调的问题,承办处室应及时向委领导请示报告;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或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报请委分管领导同意后,及时向来文单位说明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反馈办公室。
第十四条 反馈督办事项落实情况必须及时、准确和全面。对不符合要求的,办公室报委领导审阅后由承办处室补充材料或重新报送。
第十五条 督办事项的办理时限从办公室发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督办事项办理通知单》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督办事项评价
第十六条 由办公室对每次督办结果进行评价,每季度对全委督办事项办理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第十七条 评价实行单个承办事项百分制评分,评价对象年终得分为所有承办事项得分的简单加权平均。具体评分办法为:
1、按规定时限、要求上报本部门、本单位办理情况报告,且格式规范、主题突出、言简意赅、逻辑性强的,每件(次)得分为100分。
2、委主要领导对办理报告做出肯定性批示的,每件(次)加5分。
3、超过规定时限且经督查催办才报送办理报告的,每件(次)扣5分。
4、因办理事项未落实而退回重查重办或补充报告的,每件(次)扣5分。
5、经催办仍未报送的,或对承办事项完成不力或弄虚作假导致工作延误的,每件(次)得分为0。
第十八条 根据各部门督办事项得分情况,按年度评选督办工作先进单位,并给予通报表彰和一定物质奖励。对违反督办工作原则,且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除没有得分外,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视问题严重程度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