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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5-14 12:00:00
  •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处务会制度(试行)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处务会制度(试行)

日期:2015-05-14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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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委机关各处室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着力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部门管理体制,根据《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处(室、局)务会实行处长(主任、局长)(以下简称处长)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处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处长)提出并主持召开处务会。
    第三条 处务会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议题有关材料应在开会前一天通知并送达参会人。处务会上,参加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在对议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处长做出会议决定;处长外出时,可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处长主持会议,会议拟定事项报请处长审定后作出决定。
    第四条 处务会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贯彻上级工作部署、指示和委党组会、委主任办公会重要事项决议,研究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布置业务工作;
   (三)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中要求专题研究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审批、行政处罚、各类资金分配等需要处务会专题研究的行权事项;
(四)通报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中不需要经处务会专题研究的其它行权事项;
    (五)研究报上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及提请委党组会和委主任办公会审议的事项;
    (六)研究工作中规范性文件(决定、细则、办法、制度等)的制定及修改;
    (七)听取基层单位的重要工作汇报或研究专题请示,并作出决定。
    (八)需处务会讨论、研究、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与处务会议题有关的承办人,要对讨论研究的事项预先作好准备,并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进行汇报及解答有关问题。
    第六条 处务会由处(室、局)全体人员参加,人员不足三分之二时,原则上不召开处务会,如遇特殊情况,须召开处务会的应将会议议题通知未参加人员并征求意见。
    第七条 处室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处务会决定,不得擅自改变。如在实际执行中遇到问题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请示处长同意后变更决定,并在下次处务会说明情况。
    第八条 处务会记录要规范、详实。会议记录主要项目:会议名称、时间、地点、议题、主持人、出席人员、记录人、讨论发言记录、会议决定。会议记录本要进行编目,注明启用和截止日期,经处长审阅后归档保存备查。
    第九条 重要的议定事项和重要内容要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表述要清晰、准确,由主要负责人或指定的负责人签字。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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