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日期:2010-11-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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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防止、纠正违法和不正当执法行为及以权谋私行为的发生,规范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意见》(黑办发[2009]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工信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具有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及具有其他行政管理职能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范围:
(一)监督检查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的合法性;
(二)监督检查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的审批依据、程序合法性和办结的时效性;
(三)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理性、处罚执行的及时性、办结的时效性;
(四)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程序合规性、结果的公正性;
(五)监督检查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公开公示情况及制度规定的行权过程应公开公示的环节;
(六)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及其它便民服务措施落实情况;
(七)监督检查行权的廉洁性;
(八)监督检查配套制度执行情况;
(九)监督检查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所涉及的其它情况。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各行权处室建立行权案卷,对行权全过程记录在案,全部责任人签字备查;
(二)设立申诉举报电话,指派专人受理。申诉举报电话:0451—82664334,由驻委纪检监察部门指派专人接听、登记、受理;
(三)委党组每半年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四)省工信委各行权处室对本处制度执行情况以处务会通报、案卷检查、个别提醒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五)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省工信委行权处室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检查;
(七)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检查;
(八)接受来自其它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监督检查在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党组每年统一组织全面检查不少于1次;各行权处室每季度的自检自查,由各处长负责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由驻委纪检组长组织实施,每半年1次。对申诉举报的违法违纪案件,依照有关职责权限受理。
第六条 监督检查采取的措施:
(一)调阅行权档案(案卷)及有关材料;
(二)要求有关行权处室或承办人就监督检查中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深入机关处室工作现场,或采取召开座谈会、回访相对人等措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对在行权处室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法、不适当的行为,依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责任追究;对严格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或者建议表彰。
第八条 省工信委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执行,并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第九条 省工信委各行权处室对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人大、政协等机关,在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媒体曝光的问题,要进行认真调查,提出整改意见,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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