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规范权力运行专家评审制度(试行)
日期:2015-07-3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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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省工信委项目审核、资金分配和行政审批管理,规范权力正确行使,根据《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专家评审是指行权处室实施项目审核、资金分配和行政许可前,聘请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经济技术等相关标准,对申请人或申报单位的条件及其申报内容进行可行性论证,作出客观公正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专家评审制度以构建“配置科学、制约有效、程序严密、裁量规范、运行公开、监督到位、权责统一、追究严格”的权力运行制度体系为目标,在委机关各处室(局)行使项目审核、资金分配和行政审批等权力运行中,充分发挥专家的集体智慧和作用,防止决策失误和权力滥用。
第四条 专家评审事项
(一)具有自由裁量权或选择权的项目审核、资金分配和行政审批等事项。
(二)对工程、采购等进行招标的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进行专家评审的事项。
(四)属于均等化分配的资金,以及不需要政府资金投入的项目,或备案类的项目,或鼓励类、允许类核准的项目,可不经过专家评审。
第五条 专家人选按照管用分离的原则,由省工信委专家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专家的管理和确定。专家人选由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高校(含高职院校)、科研院所、社会中介组织、企业等机构推荐,应要求来源于系统外、区域外同等条件的专家有一定的比例(不少于40%),由省工信委评审专家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核认定,按照不同评审内容设立专家库。
第六条 评审专家基本条件:(1)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2)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任职资格);(3)在所从事的技术领域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并有一定的代表性;(4)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履行评审职责。
第七条 评审专家的权利
(一)有权了解与评审项目有关的必要资料。
(二)提出的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享受国家政策允许的相应劳务报酬。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评审专家的义务
(一)积极承担省工信委交给的评审任务。
(二)认真履行评审职责,提供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三)当评审项目与本人有利益关系时,须主动报告并申请回避。
(四)执行纪律,坚持原则,清正廉洁。
(五)要严守评审工作秘密。
第九条 在对行权事项评审时,由评审单位根据行权事项需要提请省工信委评审专家工作委员会在评审前一天从专家库内按专业随机抽取5或7名专家,组成结构合理的评审组,并由评审单位指定组长负责组织评审,由驻委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全程监督。
第十条 在评审过程有违纪违规和显失公正行为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禁止参加省工信委系统其它评审活动,并按有关规定应予以纪律处分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评审报告的形成和表达方式
(一)对需要投票的事项,评审专家根据评审条件和标准提出赞成或反对意见,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投反对票的项目,行权处室不予审核通过。
(二)对需量化打分的事项,评审专家依据既定标准打出分数并提出分析意见。
(三)对需论证的事项,评审专家经充分讨论形成结论性意见。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结论运用。行权处室(局)在处务会讨论项目审核、资金分配和行政审批等事项时,要以专家评审意见为重要依据,形成决定意见后,提交委务会审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条 专家评审是指行权处室实施项目审核、资金分配和行政许可前,聘请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经济技术等相关标准,对申请人或申报单位的条件及其申报内容进行可行性论证,作出客观公正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专家评审制度以构建“配置科学、制约有效、程序严密、裁量规范、运行公开、监督到位、权责统一、追究严格”的权力运行制度体系为目标,在委机关各处室(局)行使项目审核、资金分配和行政审批等权力运行中,充分发挥专家的集体智慧和作用,防止决策失误和权力滥用。
第四条 专家评审事项
(一)具有自由裁量权或选择权的项目审核、资金分配和行政审批等事项。
(二)对工程、采购等进行招标的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进行专家评审的事项。
(四)属于均等化分配的资金,以及不需要政府资金投入的项目,或备案类的项目,或鼓励类、允许类核准的项目,可不经过专家评审。
第五条 专家人选按照管用分离的原则,由省工信委专家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专家的管理和确定。专家人选由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高校(含高职院校)、科研院所、社会中介组织、企业等机构推荐,应要求来源于系统外、区域外同等条件的专家有一定的比例(不少于40%),由省工信委评审专家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核认定,按照不同评审内容设立专家库。
第六条 评审专家基本条件:(1)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2)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任职资格);(3)在所从事的技术领域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并有一定的代表性;(4)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履行评审职责。
第七条 评审专家的权利
(一)有权了解与评审项目有关的必要资料。
(二)提出的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享受国家政策允许的相应劳务报酬。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评审专家的义务
(一)积极承担省工信委交给的评审任务。
(二)认真履行评审职责,提供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三)当评审项目与本人有利益关系时,须主动报告并申请回避。
(四)执行纪律,坚持原则,清正廉洁。
(五)要严守评审工作秘密。
第九条 在对行权事项评审时,由评审单位根据行权事项需要提请省工信委评审专家工作委员会在评审前一天从专家库内按专业随机抽取5或7名专家,组成结构合理的评审组,并由评审单位指定组长负责组织评审,由驻委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全程监督。
第十条 在评审过程有违纪违规和显失公正行为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禁止参加省工信委系统其它评审活动,并按有关规定应予以纪律处分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评审报告的形成和表达方式
(一)对需要投票的事项,评审专家根据评审条件和标准提出赞成或反对意见,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投反对票的项目,行权处室不予审核通过。
(二)对需量化打分的事项,评审专家依据既定标准打出分数并提出分析意见。
(三)对需论证的事项,评审专家经充分讨论形成结论性意见。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结论运用。行权处室(局)在处务会讨论项目审核、资金分配和行政审批等事项时,要以专家评审意见为重要依据,形成决定意见后,提交委务会审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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