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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常见问题解答

日期:2018-07-26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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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信委行政审批事项常见问题解答

无线电台()
设置审批

1. 哪些台(站)需要办理设台手续,哪些台(站)不需要办理设台手续?

答: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1)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2)单收无线电台(站); (3)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2. 哪些台(站)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手续,哪些台(站)在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手续?

答: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3. 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条件?

答: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余无线电台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2)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3)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4)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5)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业余无线电台的设置、使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4. 如何选择填写台(站)设置、使用申请表格?

答: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余无线电台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2)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3)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4)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5)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业余无线电台的设置、使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无线电频率、电台(站)呼号指配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有期限吗?

答:答: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有效期不超过10年,具体期限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上注明的时间。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若在使用期限届满前拟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使用无线电频率是无偿的吗?

答:答: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项目、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凡是使用无线电频率都需要取得许可吗?

答:答:根据《物权法》第五十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可以设置行政许可。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因此对无线电频谱的使用需要设定行政许可。根据国际电信联盟框架下各国关于频率管理的普遍做法以及我国的实践经验,以下三类无线电频率无需许可即可使用: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不需要取得频率许可。其中,业余无线电台是指经过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用于业余无线电爱好者通信的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是指发射功率不大于0.5W,工作于指定频率的无线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是指配备在船舶(含海上平台)、航空器、铁路机车这三种载体上的制式无线电台。 (二)国际安全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不需要取得频率许可。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频率,不需要取得频率许可。微功率短距离频率是指发射功率很小,发射频率在指定的频段内,业务覆盖半径在几百米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即国家发布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信部无〔2005423号)等文件中所规定的频率。

: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需要什么条件?

答:答:需要符合如下条件: (一)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二)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需向哪个部门提交申请?

答:答: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即工业和信息化部,是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实施主体;只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明确规定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的,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例如部分800MHz频段集群系统频率、部分150/400MHz对讲机频率等。此外,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地球站审批

:什么是地球站?

答:一般来说,地球站是指设置在地球表面或者地球大气层主要部分以内的、与空间电台通信或者通过空间电台与同类电台进行通信的电台。

:临时设置使用的地球站,使用期限为多长时间?

答:临时设置使用的地球站,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申报材料第2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如何取得?

答:由申请人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颁发,具体要求可网上查阅《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对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每年3月份进行的年检有何要求?

答:请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行年检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年检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范本);(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三)安全生产费用提留和使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实际生产量与销售情况;(四)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初审机关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第十五条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没有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标注“年检合格”;(二)企业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或者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标注“年检不合格”; (三)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标注“年检不合格”。第十六条 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企业重新申请年检。由已经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于每年3月份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少?

答:民爆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三年,需每年年检,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民爆物品销售许可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3)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4)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5)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6)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7)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生产、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什么是民用爆炸物品?

答: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什么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供电营业许可

:申请供电营业区者,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供电营业区者,应向主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能反映营业区域边界的供电区域地理平面图;

2、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

3、电源容量及公布、供电网络及负荷分布图;

4、电源与电力网的改造与发展规划;

5、企业性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数量、主要技术业务人员资格;

6、注册资本;

7、售电价格及其依据;

8、外购电的数量及协议文本;

9、保证安全生产必须的基础设施、工机具、计量、试验、调度、通讯及交通运输装备;

10、技术业务的规章制度;

11、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12、其他认为必须的资料。

:如果供电营业区的扩展或合并、缩小、分立、更名等需要变更,怎么办?

答:供电营业区的扩展或合并、缩小、分立、更名等变更,需办理变更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1、变更理由及有关证明文件;

2、与相邻供电企业就供电营业区变更所达成的协议或意见;

3、供电营业区变动的地理平面图;

4、实施供电营业区变动的工程及工程起迄日期;

5、电力管理部门认为必须的资料。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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