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政策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一、黑龙江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含义
本细则所称的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是指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推动制造业和中小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3〕7号)有效期内,由省级主管部门经评审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城市试点。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总则、支持方式、兑现程序、监督管理、绩效管理、附则共6章14条。总则部分明确提出制定目的、依据和城市试点定义;支持方式部分明确城市试点支持范围、实施期及资金拨付方式和绩效结果应用;兑现程序部分明确城市试点认定流程、请示报批、资金拨付等兑现程序;监督管理部分从明确部门责任、资金使用监管等方面提出要求;绩效管理部分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明确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附则部分明确解释权限、施行时间等。
三、申报城市范围
国家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和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不重复支持同一城市,已入选国家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的城市不享受本政策支持。
四、绩效验收
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期两年,自实施方案批复之日起计算实施年度。实施期第一年结束后进行中期绩效评价,实施期第二年结束后开展终期验收评价。对于未通过中期绩效评价和终期验收评价的,经督促整改后仍未通过的,全额收回支持资金,并暂停试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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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4-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