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按照要求,现就省工信厅修订的《黑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奖补政策实施细则》(黑工信科规〔2024〕17号)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按照省财政厅统一要求,增加绩效管理部分内容,即“第五章绩效管理”中第七条至第十条,因此对原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内容
增加“第五章绩效管理”中第七条至第十条。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工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工信部门按照省工信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八条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工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预算管理的前置要件。
第九条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工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条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工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应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可结合实际情况,将带动制造业创新中心研发仪器设备及软件购置额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修订后共分总则、奖补标准、兑现程序、监督管理、绩效管理、附则共6章12条。总则部分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兑现原则等;奖补标准部分明确了奖励政策的额度;兑现程序部分明确了兑现的工作程序;监督管理部分从明确部门责任等方面提出要求;绩效管理部分明确了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附则部分明确解释权限、施行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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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4-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