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建设为稀土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稀土被赞誉为“工业维生素”,是高新技术产业和国防科技工业的关键原料,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战略资源,对推动新型工业化发展具有不可替代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我国稀土行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稀土行业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瞄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方向,加快稀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产业链不断完善,产品品种不断丰富,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国际影响力持续提升。但是,我国稀土产业大而不强、全而不精的问题依然存在,在制度保障衔接、资源保护性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原始基础创新、行业秩序规范等方面仍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近日,国务院制定出台了《稀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规定了管理体制、项目核准、总量调控、综合利用、环境保护、销售流通、产品追溯、进出口管理、储备管理、法律责任等重点内容,突出了保护性开发和坚持绿色发展的特点,对推动稀土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条例》制定出台是我国稀土产业法制化建设的重大突破
我国极为重视稀土产业发展,制定了较为完备的行业管理政策,产业发展良好,带动建立起相对完整的产业体系,资源储量、产量、消费量、贸易量均居世界第一。但是,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产业链条的持续延伸,我国稀土产业缺少综合性法律法规的问题日益凸显,难以满足行业高质量发展需求。稀土行业涵盖开采、冶炼分离、产品流通、二次利用、进出口以及储备等诸多环节,涉及中央政府多个管理部门,亟需依法建立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条例》紧扣发展实际,不但将行业原有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通过法律法规方式完善并固化下来,明确了部门职责,而且与监管部门、监管手段有机衔接,大大提高了权威性,这是我国稀土产业法制化建设与时俱进的重要体现与重大突破。此外,《条例》中关于稀有金属参照管理的规定,为我国稀有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条例》制定出台是我国稀土产业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主动实践
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新阶段。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指明了着力点。新质生产力的特点是创新,关键在质优,本质是先进生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对其加以保护、解放和发展。《条例》的制定出台从法律法规上填补了国内空白,理顺了政策体系,明确了管理体制,形成了新的管理模式与体制机制,是促进稀土行业新质生产力不断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针对我国稀土产业供给侧与需求侧不匹配的主要发展矛盾,《条例》科学把握新质生产力的深刻内涵,主动适应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要求,鼓励行业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支持稀土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研发与产业化,有利于推进稀土产业传统领域强基转型与优化升级,加快形成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新方向和新路径,在生产力水平上实现更大突破、更大发展。
三、《条例》制定出台是我国稀土产业坚持安全绿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体现
我国是稀土资源大国和生产大国,多年来以不到全球40%的稀土资源供应了70%以上的稀土原料,为保障国内外需求作出重要贡献,但在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也面临较大压力。为加强稀土等稀有金属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我国早在1991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国发〔1991〕5号),对稀土等矿产资源实施保护性开发。《条例》将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实行总量调控管理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并要求加强环境保护,不但有利于从源头强化资源开发管理,而且充分表明了我国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之路的坚强决心。此外,《条例》鼓励支持稀土综合利用产业合规有序发展,将有效缩减行业对不可再生矿产资源的需求,延长我国矿产资源开采使用年限,降低废弃物排放对自然生态的危害,有力推动我国稀土产业安全绿色可持续发展。
四、《条例》制定出台是我国稀土产业规范有序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近年来,我国稀土产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但私挖盗采、破坏性开采、无指标超指标生产、非法买卖稀土产品、偷税漏税,破坏生态环境、浪费资源、扰乱生产经营秩序等现象仍时有发生,不但冲击了总量调控管理的权威性,而且滋生了黑灰色产业链,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同时,稀土作为有色金属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铜、铝、铅、锌等大宗有色金属品种,产业规模相对较小,容易出现市场炒作,造成价格大涨大落,不利于稀土上下游产业链协调发展。《条例》是覆盖稀土全产业链的综合性法规,涉及稀土生产、流通、储备等诸多环节,赋予了监管部门必要的监管手段、惩处依据和措施,为规范稀土市场经营秩序、改善产业发展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
来源:中国工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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