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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资格审定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12-16 16:20 来源:原材料工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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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工业和信息化局: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资格审定工作的通知》(工信厅原函〔2024473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24年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资格审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背景及依据

2017年,为解决新材料进入市场初期存在应用风险,导致有材不好用,好材不敢用等问题,工信部、财政部、保监会组织开展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2024年,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制造强国建设的战略决策,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精神,加快推动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信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在总结前期政策实施经验基础上,对政策进行了修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的意见》(工信部联重装〔202489号),并制定印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工信厅联重装〔202464号)。首批次保险补偿政策申报按照“先审定资格、后投保、再申请资金”流程分步进行。

二、支持范围

资格申报企业应为新材料生产制造企业,生产的材料产品需符合《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4年版)》相关性能指标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和产业化能力,具备专业较为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并掌握该产品研制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三、资格审定程序

(一)企业申报。请各市(地)工信局组织辖区企业做好申报工作,央企子公司可通过央企总部直报。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1,申报形式采用线上申报,网址为https://xclcygx.miit.gov.cn

(二)各市(地)工信局审核推荐各市(地)工信局按要求对本地区企业开展资格审核,重点核查线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产品技术参数的符合性和价值合理性等,形成核查意见,报送省工信厅,报送材料要求见附件2

(三)省工信厅推荐省工信厅按要求复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产品技术参数的符合性,形成核查意见报送工信部。

(四)工信部复核。工信部组织专家复核确定产品补偿资格,并按产品价值的一定比例核定补助资金额度,有效期限不超过3年。

四、其他要求

(一)申报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业务管控,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准确。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保险补偿资格的3年内不得申报工信部相关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请各市(地)工信局高度重视、严格把关,规范工作流程,提升服务水平,认真组织做好审核工作,线上审核过程中存在问题请及时与省工信厅联系人沟通。核查意见请于20241224日前报送省工信厅(原材料工业处)。

附件:1.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资格申报材料要求

2.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资格推荐材料要求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1213

(联系人:杨春萍,联系电话:0451-53637435

责任编辑:郭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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