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文件 |
黑工信科规 [2018]4号 |
各市(地)工信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在区域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领与示范作用,规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和评价工作,省工信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8年12月17日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在区域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领与示范作用,规范示范企业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及《工信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企业是指本省工业行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体系比较完善、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示范企业认定与运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示范企业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企业自愿申请认定。
第五条 申报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各类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失信行为;
(二)原则上已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含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三)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一般应是从业人数的10%以上。
(四)拥有有效发明专利3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实际应用成效显著。
第六条 认定基本标准
(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省内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积极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的制(修)定工作。
(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连续3年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新产品、新技术(工艺)开发能力强,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三)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有明确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具有与行业上下游企业、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长期开展产学研合作的业绩,并与本领域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建立了广泛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五)具有较强应用新技术能力。积极实施技术改造,具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在增加品种,提升质量,节能减排,提高效益等方面具有较强示范作用。
(六)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创新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情况表》;
(二)自主知识产权证书,获得的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方面的奖励证书、认定证书等;
(三)第五、六条要求的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企业申报材料中有关数据需提供相关依据或佐证材料,并对报送的申报材料做出真实性承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认定申请
企业向所在市(地)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评审材料。各市(地)工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确定推荐企业名单。
第九条 组织评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认定示范企业名单,并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正式公布认定结果。
第四章 年度评价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对示范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评价办法
(一)示范企业根据通知要求编写评价材料并报送市(地)工信主管部门,市(地)工信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后,加盖公章报送省工信厅。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示范企业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年度核查结果予以公布,合格的予以确认,不合格的撤销示范企业称号并发布有关公告。
第十二条 示范企业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一)评价得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
(二)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撤销示范企业称号:
(一)当年评价不合格;
(二)企业被依法终止;
(三)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安全事故;
(四)有重大税收违法和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五)弄虚作假骗取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四条 示范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地)工信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国家和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在推荐申报国家、省技术创新项目时优先予以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申报、认定及评价,另从国家规定。
第十八条 各市(地)工信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制定相关政策,支持示范企业发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编写提纲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数据表
4.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情况表
5.《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作总结》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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