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轻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表现形式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1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 (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较轻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
3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已建立生产、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保存期在1年以上不足2年的。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初次违法的。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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